一、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
二、標的企業簡況 |
標的企業
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國投中谷期貨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上海市-市轄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38號5層) |
法定代表人 |
祝要斌 |
成立時間 |
1993-04-23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30000 |
經濟類型 |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金融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13211052-7 |
經營規模 |
大型 |
經營范圍 |
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資產管理。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
職工人數 |
198 人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否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1 |
國投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
53.33% |
2 |
中國糧食貿易公司 |
26.67% |
3 |
上海河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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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財務
指標
(萬元)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
2013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18184.31 |
5642.83 |
4617.83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343063.47 |
280033.65 |
63029.82 |
審計機構 |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2014-09-30 |
13548.78 |
4859.53 |
3739.38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月報 |
399371.89 |
334080.4 |
65291.49 |
資產評估
情況
(萬元) |
評估機構 |
中聯資產評估集團有限公司 |
核準(備案)機構 |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4-11-03 |
評估基準日 |
2014-06-30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資產總計(萬元) |
368057.9 |
- |
負債總計(萬元) |
304424.48 |
- |
凈 資 產(萬元) |
63633.42 |
115103.52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30698.108784(萬元) |
評估基準日審計機構 |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師事務所 |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 |
內部審議情況 |
股東會決議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1、標的企業為期貨公司,按照相關規定本項目的股權變更須獲得監管機構批準或備案。
2、意向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經北交所和轉讓方確認通過后,并不代表北交所及轉讓方認為該意向受讓方符合期貨公司的股東資格。對于期貨公司股東資格的審查,因涉及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監管意見,最終應以監管機關的審核意見為準。
3、其他情況詳見《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及北交所備查資料。 |
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三、轉讓方簡況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糧食貿易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156]北京市[110000]市轄區[110100]海淀區[110108]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100號1-22 |
法定代表人 |
彭安橋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9604.9 |
經濟類型 |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國有企業 |
所屬行業 |
農林牧漁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10001015-0 |
經營規模 |
大型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26.67%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26.67%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 |
所屬集團或 主管部門名稱 |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
組織機構代碼 |
101100414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
決議類型 |
批復 |
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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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萬元) |
30698.11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采用動態報價方式交易,意向受讓方應在提交受讓申請的同時交納9000萬交易保證金到北交所指定銀行賬戶。
2、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后由北交所按規定予以返還。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將被全額扣除:①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②產生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③意向受讓方在動態報價期內未登陸動態報價系統進行有效報價的;④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意向受讓方不應價的;⑤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動態報價結果通知書》履行相關義務的;⑥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
3、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產權交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繳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已詳細閱讀且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全部披露內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產權轉讓公告內容及產權交易標的現狀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若發生以不了解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生逾期或拒絕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交易標的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和欺詐行為,并按本項目交易條件的有關約定扣除其遞交的交易保證金,同時應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
4、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1)同意被確認為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價款;(2)意向受讓方已自行對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部門的基礎上判斷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資格,決定參與受讓標的,如因自身原因導致本次產權交易未能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核準,受讓方無權要求轉讓方退還受讓方已經支付的交易價款,并同意轉讓方對產權交易標的進行再次公開掛牌轉讓,并承擔再次掛牌所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如再次轉讓的成交金額低于本次成交金額的,差價由其承擔并支付。受讓方已經支付的本次交易價款在扣除差價和所有相關費用后的余款,將由轉讓方在收到北交所匯出的再次掛牌轉讓的全部交易價款后10個工作日內無息退回給受讓方。如再次掛牌轉讓的成交金額高于本次成交金額的,超過部分受讓方無權主張,受讓方已經支付的本次交易價款在扣除所有相關費用后的余款,將由轉讓方在收到北交所匯出的再次掛牌轉讓的全部交易價款后10個工作日內無息退回給受讓方.;(3)同意北交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到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4)成功受讓后,接受大股東主導的公司資產重組、整合計劃(整合方案詳見北交所備查材料)。
5、根據標的公司章程有關條款規定,標的公司現有股東對本次轉讓標的享有優先購買權。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標的企業其他股東,應在掛牌期間向北交所遞交受讓申請,并按規定繳納保證金。若形成競價,應在競價現場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在掛牌期間遞交受讓申請、未交納保證金或未在競價現場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受讓和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為中國境內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2、意向受讓方須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及支付能力,在遞交受讓申請時須提供掛牌公告期內不低于掛牌價格的銀行存款證明,若由多家銀行出具的多個賬戶銀行存款證明,須出具同一時點的存款證明。且2013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億元。(需提供審計機構出具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9000萬元 |
交納方式 |
支票、電匯、網上銀行支付。 |
五、掛牌信息 |
掛牌公告期
(信息發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信息發布終結 |
交易方式 |
動態報價 |
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1)自由報價期為 25 個工作日
(2)限時報價周期為5分鐘(即 300 秒)
(3)加價幅度為人民幣叁佰萬元(小寫¥3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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