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
二、標的企業簡況 |
標的企業
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國電電力普蘭店熱電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市渤海路388號) |
法定代表人 |
繆軍 |
成立時間 |
2009-04-22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10600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電力工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68706381-6 |
經營規模 |
中型 |
經營范圍 |
電力、熱力以及相關產品的生產及銷售(項目籌建,籌建期內不得經營)。 |
職工人數 |
42 人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1 |
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51% |
2 |
大連鑫宏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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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財務
指標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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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數據出自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
2014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
- |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12028.49 |
3430.75 |
8597.74 |
審計機構 |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2016-03-31 |
- |
- |
-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月報 |
22248.55 |
11649.42 |
10599.13 |
資產評估
情況
(萬元) |
評估機構 |
中聯資產評估集團有限公司 |
核準(備案)機構 |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5-12-14 |
評估基準日 |
2015-09-30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資產總計(萬元) |
22354.9 |
23643.71 |
負債總計(萬元) |
11704.93 |
11704.93 |
凈 資 產(萬元) |
10649.97 |
11938.78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15248.7778(萬元) |
評估基準日審計機構 |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師事務所 |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 |
內部審議情況 |
股東會決議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1、截至評估基準日,國電電力普蘭店熱電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為106,508,431.37元人民幣,股東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54,319,300.00元人民幣,出資比例為51%;股東大連鑫宏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52,189,131.37元人民幣,出資比例為49%,其中其他應收款-應收大連鑫宏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資本金16,912,307.84元。普蘭店熱電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大連鑫宏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資本金16,912,307.84元。
2、關于標的企業對國電電力大連莊河發電有限公司的上大壓小容量指標收購合同的應付款項(金額980萬元),以及應付前期墊付款項(金額3291953.66元),受讓方在摘得本次標的股權及債權后,應督促標的企業按照相關合同約定的付款金額和期限向國電電力大連莊河發電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項。對上述款項約定付款期限為本次標的股權及債權轉讓完成后的3個月內。
3、本項目股權部分掛牌價格為6088.78萬元,債權部分掛牌價格為9160萬元。
4、本項目不涉及職工安置。
5、其他需披露的內容詳見《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及《法律意見書》等相關備查文件。 |
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三、轉讓方簡況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156]遼寧省[210000]大連市[210200]市轄區[210201]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黃海西路4號 |
法定代表人 |
陳飛虎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1965039.7845 |
經濟類型 |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屬行業 |
電力工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11837356-6 |
經營規模 |
大型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51%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51%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 |
所屬集團或 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 |
組織機構代碼 |
710931061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 |
決議類型 |
批復 |
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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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萬元) |
15248.78 |
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轉讓價款原則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則支付方式如下:①本合同留有尾款5430萬元。受讓方在本合同簽署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標的轉讓價款扣除交易保證金4200萬元以及尾款5430萬元后的剩余部分匯入至北交所指定結算賬戶。②剩余價款共計人民幣伍仟肆佰叁拾萬元(小寫人民幣¥5430萬元)的支付,受讓方應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年內匯入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結算賬戶。③受讓方須對延期付款的5430 萬元提供合法足額擔保(包括但不限于銀行保函、第三方擔保形式),且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
2、意向受讓方在獲得受讓資格確認后三個工作日內,需交納4200萬元交易保證金到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掛牌期滿,如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該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如產生兩家或兩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的方式確定受讓方,該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若成功受讓,則該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若未成功受讓,則該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競價結束后的三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該意向受讓方賬戶。
3、為保護交易各方當事人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交納保證金并通過資格審核,即具備受讓資格并視為對如下內容做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北京產權交易所可扣除該意向受讓方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轉讓方同時承諾,如因轉讓方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推進或者發生其他違規違約行為時,以對意向受讓方設定的承諾條件承擔同等損害賠償責任。 (1)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 (2)進入競價程序后,未參與競價的; (3)在競價過程中,各意向受讓方均不報價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 (5)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掛牌條件的。 (6)未履行其相關承諾的。
4、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的同時,須對以下事項進行書面承諾: (1)同意被確定為受讓方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 (2)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須自《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價款及服務費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須按照本項目公示的分期付款要求支付交易價款; (3)同意北京產權交易所在向轉受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由北京產權交易所將受讓方交納的全部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4)同意標的企業依法繼續履行標的企業員工原勞動合同; (5)如成功受讓本項目,標的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產權轉讓后的新標的公司享有和承擔。 (6)如成功受讓本項目,同意附件《產權交易合同》中關于本項目債權及利息的相關約定。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為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2、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商業信用和財務狀況。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的同時,須提交掛牌期間任一時間點不低于掛牌價金額的銀行存款資信證明(若不同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出具日期應為同一天)。
3、意向受讓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也不得采用信托、基金和委托方式受讓。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4200萬元 |
交納方式 |
支票、電匯、網上銀行支付。 |
五、掛牌信息 |
掛牌公告期
(信息發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期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附件:產權交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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