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轉讓方(中信數字媒體網絡有限公司)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產權轉讓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產權轉讓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如選擇以動態報價方式實施產權轉讓,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認可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動態報價實施辦法(試行)》、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動態報價須知》及《金馬甲動態報價大廳綜合廳使用規則》的內容和規定,并不可撤銷地授權產權交易機構對各意向受讓方的受讓資格進行審核并確認。資格確認結果對我方具有拘束力。動態報價系統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而導致系統異常、競價活動中斷的,我方授權產權交易機構視情況組織繼續報價或重新報價;
5、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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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企業簡況 |
標的企業
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河南有線電視網絡集團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河南省-鄭州市(鄭州市金水區未來路104號廣電大廈) |
法定代表人 |
李保祥 |
成立時間 |
2001-08-06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95000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廣播電視傳輸服務 |
組織機構代碼 |
999999999 |
經營規模 |
大型 |
經營范圍 |
河南省、市、縣廣播電視網絡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維護運營;數字電視、分媒電視及數據業務開發和相關產品銷售;網源出租;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發行,廣告制作及發布業務(國家限制內容除外);信息咨詢服務。 |
職工人數 |
3100 人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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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1 |
河南電視新媒體集團有限公司 |
51% |
2 |
中信數字媒體網絡有限公司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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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財務
指標
(萬元)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
2015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120262.44 |
20268.13 |
20652.84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549779.85 |
396548.85 |
153231 |
審計機構 |
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2016-06-30 |
58810.82 |
7318.72 |
7304.99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月報 |
549605.33 |
390635.35 |
158969.98 |
資產評估
情況
(萬元) |
評估機構 |
北京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
核準(備案)機構 |
財政部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6-08-18 |
評估基準日 |
2015-09-30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資產總計(萬元) |
545544.99 |
- |
負債總計(萬元) |
394265.96 |
- |
凈 資 產(萬元) |
151279.03 |
647730.79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158694.044(萬元) |
評估基準日審計機構 |
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師事務所 |
北京市偉拓律師事務所 |
內部審議情況 |
股東會決議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1.長期借款為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金水支行為牽頭行的銀團貸款,貸款總額度為人民幣32億元,用于河南有線電視網絡整合及項目升級改造,以河南有線應收賬款為質押,貸款期限從2008年6月27日至2020年12月20日止,該項貸款利率為對應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下浮10%。 2、房產、土地存在瑕疵,具體信息詳見評估報告; 3、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因素共4項,具體信息詳見評估報告; 4、其他披露內容詳見《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及《法律意見書》等相關備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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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三、轉讓方簡況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信數字媒體網絡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156]廣東省[440000]深圳市[440300]市轄區[440301]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 |
法定代表人 |
羅寧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100000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互聯網信息服務 |
組織機構代碼 |
33536819X |
經營規模 |
大型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49%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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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中央其他部委 |
所屬集團或
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 |
組織機構代碼 |
999999999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 |
決議類型 |
股東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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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萬元) |
167000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其受讓資格被確認后的3個工作日內,支付掛牌金額的30%作為保證金到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如掛牌期滿,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該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2、受讓方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于《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價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并同意北交所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并按照《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3、北交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0日內辦理完成標的企業的工商變更手續; 若逾期未完成的,向轉讓方支付逾期變更滯納金,每日滯納金按照成交金額的0.5‰計算(因非受讓方原因未完成的除外)。
4、鑒于標的企業從事有線電視分配網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受讓方應當根據《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等規定,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項目受讓方的資格,決定是否參與受讓標的股權,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北交所向意向受讓方出具的《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不代表意向受讓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或監管要求。
5、轉受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由意向受讓方辦理標的企業原發證機關的批準手續,轉讓方給與必要的配合。若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能通過標的企業原發證機關批準而導致轉讓交易最終無法達成,轉讓方有權終止本次交易。
6、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同意將交易保證金扣除應向北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務費之后作為對轉讓方的補償金:①意向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②在競價程序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競買人均不報價的;③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相關價款的。
7、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次產權轉讓行為所涉之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資料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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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為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符合《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等規定中相關資格條件;
2、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在提交受讓申請時,需要由境內銀行出具的掛牌公告期內不低于掛牌價格的銀行存款證明(如為多份資信證明,則證明日期應為同一日期);
3、為促進標的企業的持續發展,意向受讓方或其控股股東、或其投資企業須從事廣播電視網絡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維護運營、多媒體信息服務技術服務、數據廣播接入服務、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發行等業務至少其一(以公司章程或營業執照為準)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且意向受讓方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參與受讓;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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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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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金額 |
50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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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方式 |
支票、電匯、網上銀行支付。 |
五、掛牌信息 |
掛牌公告期 (信息發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期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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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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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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