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轉讓方(中國中鋼集團公司)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產權轉讓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產權轉讓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如選擇以動態報價方式實施產權轉讓,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認可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動態報價實施辦法(試行)》、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動態報價須知》及《金馬甲動態報價大廳綜合廳使用規則》的內容和規定,并不可撤銷地授權產權交易機構對各意向受讓方的受讓資格進行審核并確認。資格確認結果對我方具有拘束力。動態報價系統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而導致系統異常、競價活動中斷的,我方授權產權交易機構視情況組織繼續報價或重新報價;
5、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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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企業簡況 |
標的企業
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吉林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21號) |
法定代表人 |
李國富 |
成立時間 |
2001-10-18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63715 |
經濟類型 |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冶金工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999999999 |
經營規模 |
中型 |
經營范圍 |
鐵合金等黑色金屬及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相關產品及技術研究開發、銷售等。 |
職工人數 |
150 人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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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1 |
中國中鋼集團公司 |
96.86% |
2 |
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 |
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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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財務
指標
(萬元)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
2015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49.57 |
-3122.94 |
-3056.86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12299.65 |
40192.7 |
-27893.05 |
審計機構 |
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2016-10-31 |
45.98 |
-2791.33 |
-2791.24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月報 |
11944.66 |
41997.05 |
-30052.4 |
內部審議情況 |
其他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1. 標的企業吉林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96.86%股權于2016年11月28日經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劃入轉讓方中國中鋼集團公司,該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正在辦理中;2.標的企業尚欠吉林鐵合金股份有限公司3.39億元債務,意向受讓方在成為受讓方后,須同意并保證標的企業妥善解決上述債務,并將上述內容納入《產權交易合同》。3.該評估值未考慮未來吉鐵有限責任公司搬遷因素,土地價值變動及搬遷補償或支出未在評估值體現。4.本項目涉及職工安置,詳見2014年9月29日通過的《中鋼吉鐵、吉鐵有限改制重組職工安置方案》(北交所備查)。5.其他詳見北交所備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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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三、轉讓方簡況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中鋼集團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156]北京市[110000]市轄區[110100]海淀區[110108]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大街8號 |
法定代表人 |
徐思偉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631579.8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國有獨資公司 |
所屬行業 |
冶金工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10001449-3 |
經營規模 |
大型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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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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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 |
所屬集團或
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中鋼集團公司 |
組織機構代碼 |
100014493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中鋼集團公司 |
決議類型 |
其它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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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萬元) |
0.0001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在舉牌受讓本標的的同時,須舉牌受讓另一同期掛牌的標的,即:吉林鐵合金股份有限公司9.74%股權(5007.59萬股股份),方為有效舉牌,反之亦然。
2、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次產權轉讓行為所涉之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資料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
3、意向受讓方在北京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會同轉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須交納600萬元交易保證金到北交所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其放棄受讓資格。意向受讓方按照上述約定期限繳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產權標的承諾的確認,成為產權標的的競買人。
4、如掛牌期滿,經受讓資格確認并交納保證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意向受讓方應在被確認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交易保證金在《產權交易合同》簽署后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剩余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須在《產權交易合同》簽署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競價(招投標)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通過競價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其交納的競價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剩余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須在《產權交易合同》簽署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若600萬元保證金大于成交價格,則超出部分由北交所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5、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保證金的100 %將被扣除:①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②產生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③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④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未在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交易服務費的;⑤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履行遞交受讓申請時做出的相關書面承諾的。
6、意向受讓方須同意如下事項:(1)成為受讓方后,保證標的企業無條件按照《中鋼吉鐵、吉鐵有限改制重組職工安置方案》負責標的企業職工安置及吉鐵退休人員和進入留守處人員的管理工作,原則上提供不低于150個用工崗位且全部上崗人數不低于評估基準日上崗人數(職工主動放棄安排的崗位的除外),且以后有崗位優先考慮待崗人員;并擔保標的企業與原職工簽訂新勞動合同的用工期限不少于三年;同意并擔保標的企業妥善處理好吉鐵的離退休人員、企業辦社會等問題。(2)鑒于標的企業近五年連續虧損,意向受讓方須同意成為受讓方后,過渡期(評估基準日至股權變更日)內標的企業經營損益由受讓方按持股比例承擔。(3)成為受讓方后,承認標的企業現已簽署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具有實質性內容的框架協議、備忘錄、意向書、承諾書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擔保標的企業繼續履行上述法律文件所約定的標的企業的權利、義務,且同意上述法律文件所產生的相關損益等法律責任繼續由標的企業方承擔,相關文件在標的公司備查。(4)成為受讓方后,受讓方須同意并保證標的企業承繼現有的債權債務并將該內容納入《產權交易合同》。(5)成為受讓方且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須承諾并保證為標的企業減虧增效開展的經營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7、鑒于吉林鐵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18日就標的企業對其3.39億元債務事項,向標的企業發送律師函要求盡快償還上述欠款,意向受讓方須同意成為受讓方后,兜底保證標的企業解決上述債務。
8、標的企業基準日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及附注內應付職工2439萬元欠款由標的企業負責償還,意向受讓方須保證成為受讓方后,負責兜底解決。
9、意向受讓方同意成為受讓方后,保證標的企業負責吉鐵集團破產及吉鐵集團所辦大集體未來改制具體操作執行工作。
10、意向受讓方須同意: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保證并擔保標的企業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中鋼注冊商標。
11、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本項目時,須按照上述條件提供書面承諾,承諾內容和要求詳見公告附件《承諾函》,該《承諾函》與受讓材料在掛牌公告期內一并遞交北交所,未在掛牌公告期內遞交上述《承諾函》及相關受讓材料的,視為其放棄受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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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為依法注冊且有效存續二年以上的企業法人,具備良好的市場信用和社會信譽。
2、意向受讓方應擁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截至2015年12月31日,經審計后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以2015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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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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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金額 |
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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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方式 |
支票、電匯、網上銀行支付。 |
五、掛牌信息 |
掛牌公告期 (信息發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期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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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招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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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附件:承諾函.doc
附件:評分標準和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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