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轉讓方承諾: |
1. 本次產權轉讓標的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產權轉讓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對于設定擔保物權的產權轉讓,符合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已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2. 本次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 我方已認真考慮轉讓行為可能導致的企業經營、行業、市場、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愿意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風險;
4. 我方所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諾在產權轉讓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產權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及各項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6. 我方如選擇以動態報價方式實施產權轉讓,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認可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動態報價實施辦法》等內容和規定,并不可撤銷地授權北京產權交易所對各意向受讓方的受讓資格進行審核并確認,資格確認結果對我方具有拘束力。動態報價系統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而導致系統異常、競價活動中斷的,我方授權北京產權交易所視情況組織繼續報價或重新報價;
7. 產權交易合同簽署后,我方承諾按照北京產權交易所收費辦法及相關交易文件的約定及時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不因與受讓方任何爭議或合同解除終止等任何原因拒絕交納或主張退還交易服務費用;
8. 涉及標的企業其他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我方承諾按照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操作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詢其他股東的義務,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就信息公告內容,行權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東。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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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福建省永春瑞茗茶葉有限公司 |
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縣(永春縣桃城鎮城東街155號二樓) |
法定代表人 |
陳觥 |
成立日期 |
2002-09-19 |
注冊資本(萬元) |
300.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300.00萬元(人民幣)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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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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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 |
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251564001586 |
經營規模 |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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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茶葉初加工,茶葉機械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
否 |
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否 |
是否涉及職工安置 |
是 |
導致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 |
是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有比例(%) |
福建茶葉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
45% |
陳福恩 |
45% |
廈門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 |
10% |
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
2015年度審計報告數據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51.98
|
-3.7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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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133.12
|
49.12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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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構 |
福建省永春立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
2016年11月30日財務報表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62.1
|
11.36
|
46.41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181.91
|
51.5
|
1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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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內容 |
1、本次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55%股權,其中,福建茶葉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轉讓標的企業45%股權,轉讓底價為:429.3135萬元。廈門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轉讓標的企業10%股權,轉讓底價為:95.403萬元。
2、標的企業其他詳見《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北交所備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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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讓方基本情況 |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福建茶葉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 晉安區(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山福興投資區福興大道23號)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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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賈鵬 |
成立日期 |
1999-10-22 |
注冊資本(萬元) |
8487.43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8487.43萬元(人民幣)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批發業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0001581497024 |
經營規模 |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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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產(股)權比例 |
45%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45%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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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101100414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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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單位名稱 |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
批準日期 |
2017-01-12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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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件名稱 |
關于轉讓福建省永春瑞茗茶葉有限公司產權有關事項的批復 |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廈門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福建省廈門市 思明區(廈門市思明區湖濱中路160號茶葉大樓) |
經濟類型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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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賈鵬 |
成立日期 |
1999-11-04 |
注冊資本(萬元) |
8000.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8000.00萬元(人民幣)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批發業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200154991249L |
經營規模 |
大型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10%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10%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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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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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單位名稱 |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
批準日期 |
2017-01-12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批復
|
決議文件名稱 |
關于轉讓福建省永春瑞茗茶葉有限公司產權有關事項的批復 |
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福建省永春瑞茗茶葉有限公司55%股權 |
轉讓底價 |
524.7165萬元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受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156萬元的交易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若掛牌期滿只產生一家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原股東為意向受讓方,則本項目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2)除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原股東之外:①若掛牌期滿只產生一家意向受讓方,該意向受讓方進行一次報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節。若原股東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該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若原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②若掛牌期滿產生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項目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確定最高報價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節。若原股東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最高報價方成為受讓方;若原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直接轉為轉讓價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自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3、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意向受讓方所交納保證金將被扣除:①意向受讓方繳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②產生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③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④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的和交易服務費的;⑤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承諾事項的;⑥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北京產權交易所規則、掛牌條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時,須對如下事項作出書面承諾:①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剩余交易價款交納至北交所指定賬戶;②同意北交所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5、本項目公告期即可進入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且繳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該等文件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放棄對轉讓方所有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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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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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設定 |
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156 萬元 |
交納時間 |
意向受讓方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交納。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六、競價方式 |
競價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競價方式: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在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如僅征集到1個符合條件的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則不再組織上述競價活動,由該意向受讓方單獨進行報價,并以此價格征詢原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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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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