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轉讓方承諾: |
1. 本次產權轉讓標的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產權轉讓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對于設定擔保物權的產權轉讓,符合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已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2. 本次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 我方已認真考慮轉讓行為可能導致的企業經營、行業、市場、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愿意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風險;
4. 我方所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諾在產權轉讓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產權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及各項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6. 我方如選擇以動態報價方式實施產權轉讓,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認可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動態報價實施辦法》等內容和規定,并不可撤銷地授權北京產權交易所對各意向受讓方的受讓資格進行審核并確認,資格確認結果對我方具有拘束力。動態報價系統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而導致系統異常、競價活動中斷的,我方授權北京產權交易所視情況組織繼續報價或重新報價;
7. 產權交易合同簽署后,我方承諾按照北京產權交易所收費辦法及相關交易文件的約定及時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不因與受讓方任何爭議或合同解除終止等任何原因拒絕交納或主張退還交易服務費用;
8. 涉及標的企業其他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我方承諾按照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操作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詢其他股東的義務,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就信息公告內容,行權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東。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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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北京國鑫東方商貿有限公司 |
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北京市朝陽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一期)中國大飯店地下一層) |
法定代表人 |
付勇生 |
成立日期 |
2000-08-18 |
注冊資本(萬元) |
1264.68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1264.68萬元(人民幣)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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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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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 |
零售業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57239794007 |
經營規模 |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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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銷售汽車配件;五金交電(不從事實體店鋪經營);日用品等。 |
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
是 |
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否 |
是否涉及職工安置 |
否 |
導致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 |
是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有比例(%) |
鑫茂綜合商社 |
100% |
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
2015年度審計報告數據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2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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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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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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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932.9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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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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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構 |
北京中恒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2017年1月31日財務報表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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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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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685.45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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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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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內容 |
1、截止2016年10月31日,標的公司存在未決訴訟或有事項如下:由于歷史原因標的公司與原公司員工王蔭柏、鄧軍、閆志全2010年簽訂了掛靠合作經營合同,按雙方約定將3人自有車輛過戶到了標的公司名下,掛靠在標的公司。2014年標的公司提出終止合作經營后,上述3人不將車輛過戶到各自名下,標的公司經多次協調未果后于2015年7月24日將3人訴訟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讓3人停止使用北京國鑫商務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名稱,并將車輛指標歸還標的公司,辦理轉出手續。截至本報告日案件已受理并正在審理當中。
2、由于轉讓方以公開掛牌的方式轉讓標的公司股權,故標的公司已按政策規定先行取消出租汽車經營指標;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標的公司名稱中“出租汽車”以及經營范圍中“出租汽車業務”進行變更。評估報告中對標的公司的股東全部權益的評估不含出租運營的估值。
3、其他詳見北交所備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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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讓方基本情況 |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鑫茂綜合商社 |
注冊地(住所) |
北京市 東城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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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付勇生 |
成立日期 |
1994-04-19 |
注冊資本(萬元) |
12621.9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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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類型 |
全民所有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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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 |
商務服務業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100016202E |
經營規模 |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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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產(股)權比例 |
100%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100%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中央其他部委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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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商務部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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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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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單位名稱 |
商務部機關服務局 |
批準日期 |
2016-12-23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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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件名稱 |
關于北京國鑫商務出租車有限公司對外轉讓產權的批復 |
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北京國鑫東方商貿有限公司100%股權 |
轉讓底價 |
753.44萬元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226萬元作為交易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本項目為現狀轉讓,項目公告期即可進入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且繳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產權轉讓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且已完全知曉轉讓標的的現狀,接受標的企業目前現狀及瑕疵,接受有關交易風險,承擔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法律責任和全部風險,并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按本項目產權公告的內容,期后不得以不了解該項目或轉讓方未盡實披露為由取消此次交易,并放棄一切追責和索賠權利。
3、如掛牌期滿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取協議方式成交,該保證金直接轉為部分交易價款;如掛牌期滿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該保證金直接轉為競價保證金。通過競價確定的受讓方,其交納的保證金直接轉為部分交易價款。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4、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交納的全部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1)意向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交納保證金后未參加后續競價程序;(3)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的;(5)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掛牌條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讓方應自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并于《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剩余交易價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
6、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的同時須書面承諾:①同意北交所在產權交易憑證出具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②已充分了解標的企業現狀,自行承擔不確定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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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為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讓方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讓方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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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設定 |
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226 萬元 |
交納時間 |
意向受讓方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交納。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六、競價方式 |
競價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競價方式: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在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如僅征集到1個符合條件的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則不再組織上述競價活動,由該意向受讓方單獨進行報價,并以此價格征詢原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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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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